詞條
詞條說明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及違約金案號:(2021)粵0111民初2353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管理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簽訂《單店合作服務協(xié)議書》、《項目標識使用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被告“茶某某”項目,服務期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區(qū)域分別為海南美蘭(73000元)、海南龍華(53000元),服務費用合計126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
股東代收款,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號:(2020)粵73民終3163號(2019)粵0111民初25418號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審在認定XX公司和陳XX是否應對被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適用《*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不當,但是,根據(jù)本案事實,XX公司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公司,陳XX為該公司兩個股東之一的股東;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主要與陳XX進
合同期滿,公司未提供指導培訓服務違約,被判退*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5339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品牌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簽訂《合作服務協(xié)議》,約定:原告*被告“xx炒飯”餐飲項目,期限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指導培訓服務費用為人民幣52000元(包含甲方配送給乙方的協(xié)議配置設備及甲方提供的相關技術培訓服務費)。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
在商業(yè)運營中,公司高管肩負著管理企業(yè)、維護股東利益的重要職責。然而,當高管違背忠實與勤勉義務,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企業(yè)該如何應對?這不僅關系到公司的財產(chǎn)安全,較影響著企業(yè)的長期穩(wěn)定與發(fā)展。面對此類情況,尋求專業(yè)的法律支持,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成為企業(yè)不可或缺的選擇。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常見情形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可能表現(xiàn)為多種形式。例如,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未經(jīng)合規(guī)程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人: 古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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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18578753741
微 信: 18578753741
地 址: 廣東廣州天河區(qū)天河區(qū)天河北路30號時代廣場西座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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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 址: gudongling.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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