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無船承運人又稱無船公共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它通常是指自己不擁有船舶,但為他人提供海上運輸服務,并通過有船承運人完成海上貨物運輸的人。 無船承運人是伴隨著集裝箱運輸產生的。它的主體主要包括貨運代理人、無船公共承 運人和承租人,這些主體作為承運人時,則遠洋承運人、聯合運輸中的前程承運人、續程承運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實際承運人。我國《海運條例》
由于經濟、技術實務不同,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船承運人經營業務的范圍有較大區別,有的無船承運人兼辦貨物報關、貨物交接、短程拖運,貨物轉運和分撥、訂艙及各種不同運輸方式代理業務,有的只辦理其中的一項或幾項業務。但一般來講, 無船承運人的主要業務是: 1.作為承運人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簽發貨運單據(提單、運單),并對從接受貨物地點到目的地交付貨物地點的運輸負責。 2.作為總承運人組織貨物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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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依據 1.《*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七條 *七條 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 2.《*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十一條、*十四條、*二十五條 *十一條 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應當向交通部提出提單登記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并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企業所在地或者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聯絡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
公司名: 上海新譽商財務服務中心
聯系人: 吳女士
電 話: 021-68888757-8021
手 機: 1776811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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