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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健食品以提取物為原料的產品申請材料要求 1配方、*及功能要求 原料提取物的生產工藝、物質基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應與科學依據相符。提取物經精制、提純、水解等工藝生產,與原材料或水、乙醇提取等傳統工藝生產的提取物相比,其化學成分組成、含量等內在質量發生明顯改變的,應按新原料的要求提供*性評估材料。 2 產品技術要求 2.1提取物質量要求 (1)提取物質量要求應選擇與產品申報功能相關
歐盟對“尼泊金丙酯、尼泊金丁酯及其鹽類”在化妝品中的使用規定開始生效。 2014年4月,文件(EU) No 358/2014對歐盟化妝品法規1223/2009的附錄Ⅱ和附錄Ⅴ作了較新。其中尼泊金酯(對羥基苯甲酸酯)中的Isopropylparaben、Isobutylparaben、Phenylparaben,Benzylparaben和Pentylparaben被確定為化妝品禁用物質被列入附錄
保健食品注冊申報-----原料和輔料的*性 產品原料和輔料的使用依據應明確、合規、*。食藥總局公布的允許保健食品使用的物品,以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布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中的物品、可以食用以及生產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符合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量和質量標準,可以用于保健食品。 使用上述范圍內物品作為產品原料或輔料的,應提供明確的使用依據。使用其他物品作為產品原料
保健食品的復審 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冊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冊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 復審的內容**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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