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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案例:王某于2011年5月應聘到某度假村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的工作崗位是超市收銀員,工資為基本工資+效益工資。3個月后,由于王某不勝任收銀員工作,度假村將其調到客房部作前臺接待。因為沒有作前臺接待的經驗,又加之“十一黃金周”到來,客流量驟增,王某工作中頻頻失誤,幾次遭到游客投訴。2011年11月初,度假村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王某在度假村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1560
【案例回放】竇女士是外地某汽車4S店客服部員工,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將在2008年4月底到期。但就在合同到期的**天,竇女士發現自己已有40天身孕了。于是她**時間打電話通知單位。哪知道單位不買賬,聲稱終止合同通知發出時已經生效,那時竇女士沒有提出來就不算。竇女士多次找單位協商都沒有談攏。無奈之下,竇女士只得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許宜群律師【點評】按《勞動合
原告樂某訴被告黃某歸還借款200萬元。因原告樂某僅提供被告寫的借條作為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全部借款事實,二審*審理后對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僅予以部分認定。 在二審*的審理中,原告樂某向*提供建設銀行查詢單,證明原告曾通過建設銀行轉帳63萬元給被告黃某,作為履行200萬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稱其余款項通過現金支付給被告黃某,被告黃某也出具了200萬元的借條。 二審*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向原
當同一內容的發明創造分別由若干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專利時,只能對其中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授予**權。 國外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完成了設計,國內**權人依據該發明或設計申請了**權,這類案件的**權歸屬,應遵循我國**授權的先申請原則和地域性原則,國外發明人或設計人要求直接確認**權歸其所有的沒有法律依據,其僅享有在**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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