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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人身損害和人身傷害有什么區(qū)別?人身損害:主要指人的身體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體受到的侵害而導致的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損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人身傷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兩種權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體上受到的不法侵權,也包括人格方面諸如名譽、榮辱、隱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權利受到的侵犯,如譽傷害,隱私傷害,姓名傷害,自由傷害等等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多在刑事案件中用到。區(qū)別:1、傷害不同:人身損害僅包括人
院一審判決后發(fā)生債權轉讓的是否影響原審原告在二審中的訴訟主體地位?裁判主旨原告在一審判決后將債權轉讓給受讓人,此舉并不影響原審原告在二審中的訴訟主體地位,涉案的判決結果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同時,原債務人的合同義務仍然存在,二審*是否變更訴訟當事人對該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債務數額不產生影響。爭議焦點一審判決后發(fā)生債權轉讓是否影響原審原告在二審中的訴訟主體地位?裁判意見院認為:《*關于適用的解釋》*二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受讓方已經**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因**相關主管人員失職行為導致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的,不影響轉讓合同效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雙方已經就轉讓行為共同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有批準權的**已經為受讓方頒發(fā)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因**相關主管人員失職行為導致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得在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后,以該轉讓合同未經有批準權的**批
公司增資時股東虛假增資,其他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裁判要旨:關于公司的發(fā)起人與其他股東是否對股東新增注冊資本范圍內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根據高*《關于適用(*共和國公**)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十三條*三款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款或者*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公**》*三十一條
公司名: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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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山東青島嶗山區(qū)同安路886號榮柏財富中心A座十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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