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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房產居間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分析|買房人被詐騙910萬,房產中介承擔635萬
北京高院房產居間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分析|買房人被詐騙910萬,房產中介承擔635萬裁判觀點總結及分析意見:?一、本起案例系經北京市三級法院審理的,由于房產中介公司疏于審查房產真實情況,導致買房人被詐騙高達910萬元,后三級法院較終認定房產中介公司承擔重大過錯責任,賠償買房人約合635萬元房款損失。就本案存在的問題及法院審理過程中的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分析如下。?二、房產中介
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積極鉆研法
分公司負責人有權代表分公司借款,分公司不能償還時總公司應負責
分公司負責人有權代表分公司借款,分公司不能償還時總公司應負責?案件總結:(1)《合同法》*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追趕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追趕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分公司負責人在任上代表分公司借款,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負責人有權代表分公司對外借款,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2)總公司主張其并未授權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公章對外簽訂經濟合同
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的檢驗義務買受人有義務及時檢驗貨物的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并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或交易習慣履行己方應履行的進行檢驗所應具備的先期條件,如因買受人己方原因導致進行檢驗的先期條件不能或無法實現,且已經**過約定的檢驗期間或合理期間的,則視為買賣雙方交易的貨物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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