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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欲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銷,商標應在下列期間具有使用事實: 1. 自申請日起3年內,須提出**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于期限內提出,如該商標尚在申請階段,申請案會被自動放棄;或如在此3年期限之中,商標已獲準注冊,該注冊商標會被視為自動撤銷。 2. 自注冊日起5年內,須提出*二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提出則商標自動撤銷。商標注冊人應在注冊滿5年后(有1年寬限期,即為注冊
雖然馬來西亞的注冊商標和中國商標制度相似,馬來西亞也有商標注冊后連續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銷的制度。但必須提醒的是,按照馬來西亞商標制度,注冊商標是較難以被第三方基于未使用的理由而被成功撤銷。較主要原因是,申請撤銷馬來西亞注冊商標的成本較高。 在馬來西亞,申請人提出撤銷注冊商標,需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除訴訟動輒幾萬的啟動費用之外,撤銷申請人還需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馬來西亞各地進行商標使用情況調查費用,在
一、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的保護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 二、商號權 商號是企業名稱的**部分,是不同企業相互區別的主要標志,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號權的獲得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三、** **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企業或個人可將獲得許可使用的肖像申請為注冊商標,如“老干媽”商標即為其企業法人代表陶
一、概要 1、海地商標法較初頒布于1954年7月17日并于1954年11月16日生效。該商標法于1956年7月15日、1960年8月28日和1964年6月18日三次進行修訂和增補。1964年6月18日修改后的商標法令規定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提交到海地商業部。1964年6月19日前核準注冊的商標在提交續展時應到海地商業部登記備案。 2、海地商標權的獲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則。 3、依據商標法規定,海地接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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