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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標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員,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約,2000年加入馬德里協(xié)定議定書。 1、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視覺性商標如聲音、味道、嗅味商標。 2、注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
商標如果三年未使用可能會被撤銷,所以一定要保留商標使用的證據,那么保留有效的商標證據要注意那幾點呢- 對商標的使用要規(guī)范,盡量與注冊證上的商標標樣一致。在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時,許多商標權利人往往會隨意更改商標的使用形式。如果整體商標沒有發(fā)生多大變化,在認定商標使用證據是否有效時,一般持相對寬松的態(tài)度。但如果在實際使用時對商標進行了其他改變,如商標本是中文,在實際使用中又增加了圖形或英文要素等,都有
美國商標與中國商標雖均為10年有效期,但美國商標有一點不同,在注冊后*5-6年之間需要提交使用宣誓和相關使用證據。很多企業(yè)在注冊了美國商標之后,很可能未注意到注冊后的使用宣誓,而使自己的商標未到10年有效期便因未提交宣誓而無效。 美國商標法律對提交*5-6年使用宣誓有兩種規(guī)定:一種是直接僅僅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證據,一種是在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證據的同時提交“不可爭辯性宣誓”。若在提交使用宣誓時同時提
兩者的定義不同 商標許可:商標合法持有人通過向國家商標局備案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稱為商標使用許可。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持有人可以取得商標使用費,被許可人則可取得按照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權轉讓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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