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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定義不同 商標許可:商標合法持有人通過向國家商標局備案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稱為商標使用許可。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持有人可以**商標使用費,被許可人則可**按照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權轉讓給
一、概要 1、現行的商標法包括1998年8月6日發布的*1294號法律以及1998年8月14日頒布的法令,廢除了1987年發布的對1979年*751號法律修正的*1258號法律。 2、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在先原則。 3、巴拉圭實行商品和服務**分類,商標申請應按類別分別提出申請。 4、巴拉圭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 二、巴拉圭商標注冊所需資料 1、申請人的中英文名稱和地址,以及
新加坡商標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員,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約,2000年加入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1、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視覺性商標如聲音、味道、嗅味商標。 2、注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
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的其他區別 1、注冊商標轉讓實質上是商標權主體的變更;而使用許可實質上是商標使用主體的擴展。 2、在轉讓中轉讓人不再享有商標權,不負有監督受讓人使用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而在使用許可中許可人繼續擁有商標權,負有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3、在轉讓中,轉讓人將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和法律訴訟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在使用許可中,被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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