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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7月3日,婁底市**前孫水河公園里,一家三口不慎溺水,一男子奮不顧身下河施救,3人相繼被救起,施救男子終因體力不支遇難。讓人心寒的是,當救人者遇險時,被救的一家三口漠然地選擇了離開,甚至在遭遇旁人阻攔時說了句“關我屁事”。(7月5日《三湘都市報》) 公眾對這一家人的鄙視、譴責、憤怒,都是可以想象、可以理解的。但是,無論這樣的事情多么令人氣憤,這樣的人畢竟是少見又少見。在很多人遭遇險情時,我們都能看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
是不是所有遺產都可以繼承,并不是這樣的,有些遺產一定不能繼承,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繼承范圍?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后不能作為遺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 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 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案例: 周女士來電,近期買了一套房,開發商的預售合同承諾房屋層高為2.9米,但是交房后房屋質量保證書的層高只有2.8米,而經過業主自測層高在2.6-2.65米不等,業主集體找開發商討說法,開發商卻稱是代理公司制作預售合同文筆實物導致。請問律師我們需要如何維權?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評論: 開發商的說法是在推卸責任,購房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周女士和開發商,從法律上講,合同首采文意主意(以寫入合同的文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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