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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授權無權簽訂擔保合同,無效,但須承擔過錯責任
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授權無權簽訂擔保合同,無效,但須承擔過錯責任案件總結:(1)《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十七條**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五條*二款的規定處理。”?(2)《*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五條*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
房主牽涉到**訴訟或房屋有問題,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分公司在他人的借款條上以出借人的身份加蓋印章,應認定為債務加入,不是共同出借人
分公司在他人的借款條上以出借人的身份加蓋印章,應認定為債務加入,不是共同出借人案件總結:(1)所謂債務加入,亦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的關系,而由*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來與原債務人一起承擔債務。*三人加入后,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三人請求履行義務。(2)本案中,借款債務系個人之間發生的,而本案涉及的分公司由分公司
出租人出賣房產但未通知承租人行使**購買權的,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賠償?
出租人出賣房產但未通知承租人行使**購買權的,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賠償?答: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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