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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一)商標注冊制度概述 中請注冊韓國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發證。申請人需向韓國知識產權局提交商標注冊中請,申請被受理后,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臨時駁回通知書(Notice ofPreliminary Rejection)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經實質審査并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
辦理商標注冊申請途徑一是自行辦理;二是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提交的書件、文件遞交和送達方式稍有差別。在發生聯系的方式方面,自行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與商標局直接發生聯系;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局發生聯系,而不直接與商標局發生聯系。在提交的書件方面,自行辦理的,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書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5.1 異議理由一:違反《商標法》禁止性規定申請商標若違法了“禁用”和“禁注”等規定,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5.1.1違反“禁用”規定違反“禁用”規定主要是指使用了下列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1)同*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軍旗、**、軍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
企業名稱,顧名思義是一個企業主體的名稱。根據《民法典》對“名稱權”的定義即法人、非法人組織享**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相對自然人的姓名權,名稱權則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一種人身權,通過決定名稱對外表征其行業、組織形式等相關信息。根據現行《商標法》*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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