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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房產糾紛如果想要訴訟中律師能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提起房產訴訟時主要有:1、撰寫與審查訴狀;2、制作證據清單及說明;3、審查訴訟時效;4、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5、申請法院立案。房產訴訟應訴答辯時主要有:1、撰寫和審查答辯狀;2、提出管轄異議;3、進行證據交換;4、確定*三人及其是否參加訴訟。房產訴訟證據的收集與審查主要有:1、當事人陳述的取得及其審查;2、調取證人證言;3、書證的收集與審查
**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
案情:老王是單身漢,父親早年去世后,老王和母親同住。2008年,老王謀到一份海員工作,收入頗豐,但出海幾個月才能回一次家,考慮到母親無人照顧,老王提出讓母親暫住大哥家,大哥一口答應,很快接走了母親。2010年母親在老王出海期間去世,老王趕回家后大哥拿出一份聲稱是母親的遺囑,稱母親已把她名下一套產權房過戶給自己的兒子小偉。老王大吃一驚,母親的產證一直由自己保管,怎會已經辦理過戶?遺囑上也是疑點重重。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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