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賣房人違約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買房人可提出哪些索賠請求?答:主要是購房款、及違約金(有的合同約定是按日計算違約金和按房屋總價的20%違約金),但需要說明的是,該上述兩項請求,有一個總額限制,其實就是“差價損失”,也就是說不論合同約定了什么樣的違約金,在主張違約金是都不能**過“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是法律對違約金數額的基礎限定。另外可以要求賠償中介費(包括買方支付的契稅、手續費、公證費等)
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約定主張**承租權的,如何處理?答:**承租權并非法定權利,而是基于租賃合同的約定產生,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能對抗已經實際承租的善意*三人。出租人未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通知原承租人續租就將房屋另行出租給他人,承租人要求確認出租人與*三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直接適用出租人與*三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損失等相應違約責任的,
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積極鉆研法
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項下貨物檢驗期限的規定?*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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