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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閩臺地區“食藥署”發布*1051607584號公告:修訂化妝品中可宣傳用語和不可宣傳用語示例,該規定將于2017年4月1日實施。 該公告明確了化妝品營銷中不得使用的宣傳用語包括涉及醫療效果和虛假夸大用語2大類。在涉及醫療效果宣傳中不得涉及**、減輕、改善和預防等用語,不得涉及整形外科之用語。在涉及虛假和夸大用語方面,不得使用活化/刺激毛囊、增強/加抵抗力/自體防御力/防護能力等。
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具體要求 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具體要求 (一)所有申報資料均應加蓋轉讓方和受讓方印章。 (二)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1、轉讓方將轉讓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與產品生產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全權轉讓給受讓方,并指導受讓方生產出連續三批的合格產品。 2、轉讓方應承諾不再生產和銷售該產品。 (三)技術轉讓合同應清晰、完整,不
注冊進口保健食品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除根據使用原料和申報功能的情況按照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國(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2)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對保健食品技術審評補充資料的要求有什么調整? 審評機構認為需要注冊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注冊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材料。注冊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材料或者未完成補正的,不足以證明產品*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審評機構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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